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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6-09-03 编辑:周衡 阅读次数:次

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人才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条有效途径。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院全日制专科、五年制高职学生(后两年)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应当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主辅关系,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指导和管理,以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部门或单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联系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二)与校内外单位(部门)联系,掌握需求信息,开辟勤工助学渠道,落实勤工助学岗位。

(三)根据岗位用工需求信息,负责审核岗位设置,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协调上岗学生与用工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并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职责。

(四)调解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六)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三)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五)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学院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送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经系部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和用工单位(部门)聘用,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介绍信、学生证到用工单位(部门)报到上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岗位特长者优先,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工单位(部门)进行审核录用。

 

第四章  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学院内有关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需分管领导签字,经费从学院5%事业费中支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同时,学院各部门应将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留给学生,学院也将加大力度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五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部门)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学院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单位(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单位(部门)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不按要求违规操作出现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单位(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部门)及系部审批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部门)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部门)将每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于次月5日前送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审核考勤情况,计算工资,并确保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资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发放。迟交的考核表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实际考核工作量和考核结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学院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部门)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系部、用工单位(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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